老总不服仲裁质疑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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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08:13 南京晨报 | |||||||||
近日,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一份劳动仲裁书裁定引起了众多民营企业的关注。 讨薪事件临时工申诉获得支持 今年9月,原江苏银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临时工张某一纸诉状将就业单位推上江宁区
江宁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获悉:张某于2003年3月进入银衫后,双方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协议书,协议约定试用2月,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社会保险。张某提供的2005年5月至2006年4月期间加班工作记录也是真实的,并且他所列举的2006年2月至5月期间每天加班4小时的事实也成立,就此仲裁委员会仲裁:张某要求的部分加班工资已超过法律时效,银衫需支付张某2005年5月以后的加班费计31703元,支付张某终止劳动关系补偿金及各种保险5400元,支付张某2006年5月工资、加班费1086元,数项合计38189元。 公司辩解双休日休息无法律依据 对于这份仲裁,银衫老总包某表示不服,他称招收员工纯属临时工,不可能签订劳动合同,更不可能办理社会保险。 另外昨日包某拿着宁劳仲字(2006)第540号裁决书称,劳动法根本没有规定企业不准招收临时工,只要有社会活动、市场经济,就永远有正式工、长期合同工、临时工等现象。他要求江宁区法院以及劳动仲裁委员会解释如下两个问题:国家哪个法律、法规明确具体规定企业一律不准使用临时工?又是哪个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将双休日作为休息日? 律师说法双休日加班应付加班费 对于银衫老总的质疑,南京华庭律师事务所的张伟律师称,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规定》:用人单位聘用职工,所用工种是临时工、帮工,企业都应该给职工交纳养老保险。哪怕用工一天,企业都应该支付相关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 张律师还介绍,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律》20条规定,职工双休日工作的,企业必须支付给不低于平时工资200%的报酬,即休息日加班费,如果企业在加班6个月后对双休日加班的工人进行调休,企业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作者:潘瑞锴/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