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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 低保补助标准上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08:31 千华网

  鞍山日报消息(记者 陈智博 张伟)昨日,记者从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为切实保障城乡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有关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从本月25日起,提高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先的205元调整为217元(不再享受基本水量价格补贴);县(市)政府所在地与其乡(镇)执行同一低保标准,海城市低保标准由原先的164元
调整为170元,台安、岫岩低保标准由原先的110元调整为120元。城区定期定额保障标准由原先的30元调整为32元(不再享受基本水量价格补贴)。

  这次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我市保障城乡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而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市政府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及时准确地计算出调整低保标准后的资金需求,原预算额不足的,由财政部门予以追加。各级财政部门在资金上要克服困难,优先安排,保证调整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另讯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低保审批和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我市制定了《关于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规定(试行)》,对低保对象的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家庭收入核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要求。

  对低保对象实行双线认定。《补充规定》对低保对象的认定工作实行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县(市)区经发局与低保经办部门进行联动的双线认定。

  实行劳动能力鉴定。《补充规定》要求,低保申请人提出本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到卫生和民政部门共同指定的医院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积极予以办理低保。如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由市或县(市)卫生部门组织复鉴。

  实行采暖费补贴认证。城区低保对象采暖费补贴认证由过去按采暖期一次性核定,改为按月核定。低保对象采暖费补贴认证工作自每年9月开始办理,对在供暖期(11月1日—3月31日)前已经取消低保待遇的,同时取消其采暖费补贴待遇;对在供暖期内取消低保待遇的,从取消低保待遇(停发低保金)的当月起,停止其享受采暖费补贴待遇;对在供暖期内新审批的低保对象,从享受低保待遇(领取低保金)的当月起,开始享受采暖费补贴待遇。有工作单位的低保对象,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城市合作医疗的,不能享受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

  《关于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规定(试行)》将于近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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