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10日前缴欠养路费不罚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10:43 辽沈晚报 | |||||||||
欠缴养路费的车辆如果在12月10日前主动上缴,就可以免交滞纳金和罚款。 这是昨日在全省治理欠缴公路养路费车辆新闻发布会上,辽宁省交通征稽局对此作出的承诺。 交通征稽局规定:主动缴费的外挂车辆,按一年8个月的包缴比例征费。对暂不能转
对长期拖欠公路养路费、报停后上路行驶、悬挂假牌照或套用牌照(包括假冒军车)、使用伪造缴费凭证的车辆,将按照《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从严处理。 对拒不接受处理的,交通征稽机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拍卖暂扣车辆。对构成犯罪的或妨碍、阻挠交通征稽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省交通征稽局副局长杨洪斌表示,目前社会上个别人认为“养路费违法征收”的观点是完全不符合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的。 1999年新修订《公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采取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000年国务院《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所以征收养路费是有法可依的。 此次治理欠缴公路养路费车辆专项行动从昨日起到2007年1月31日为止。 李海龙 来源:辽沈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