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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路费是否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10:48 辽沈晚报

  就此次全省整治欠缴养路费车辆工作相关问题,辽宁省交通征稽局副局长杨洪斌接受了记者采访。

  “养路费已违法收六年”?

  

  记者:如何看待目前社会上个别人认为“养路费已违法征收六年”的问题?

  杨洪斌:近一段时间,社会上个别人、所谓的“法律专家”提出“养路费违法征收”的观点,是完全不符合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的。1999年新修订《公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000年国务院《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0〕2号)中规定: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显然公路养路费的征收是有法可依的。而近一段时间,社会上个别人采用对新修订《公路法》断章取义的手法,炮制了“养路费已违法征收六年”的负面宣传,误导广大车主,这是严重违背事实的。

  记者:如何解释社会上个别人认为“征稽机构收费养人”的说法?

  杨洪斌:这一说法与事实完全不符。我省交通征稽机构是隶属于省交通厅的直属事业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体制。交通征稽机构的征费和支出是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公路养路费直接纳入省财政预算专户,公路养路费征收成本支出严格实行预算管理。

  近几年来,我省征收公路养路费额度增长迅速,“十五”期间,全省累计征收公路养路费140.8亿元,征收额度位于全国各省第七位,而征费成本不到4%。这些支出除保障必要的人员支出外,还要用于公路养路费征收信息网络建设、收费大厅环境建设和维护,以提高为车主服务的水平。全省征费机构按省、市、县区设置严格控制在省编制部门下达的机构编制内,全系统职工总数2300(含合同制职工),低于省人事部门下达的配置标准,96个县区设置的征稽分局职工平均数不到15人。多年来,征稽系统认真贯彻省交通厅关于精干机构、精减人员、开源节流的工作要求,为全省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做出了贡献。

  养路费用到哪?

  

  记者:国家为什么要征收公路养路费?其用途是什么?

  杨洪斌:经济要发展,交通必须先行。公路基础设施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其建设和发展必须得到资金保障。从1991年起国家统一出台公路养路费征收政策以来,公路养路费成为国家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交通征稽机构征收的公路养路费就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专项事业费,也是国家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公路建设、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由此可见,公路养路费是保障公路建设发展的“血脉”,是交通建设发展的重要资金保障。

  记者: “十五”期间我省征收的公路养路费为我省公路建设作出了哪些重要贡献?“十一五”期间我省征收公路养路费将主要用于哪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杨洪斌:“十五”期间,全省用于公路建设的资金投入达411亿元,比“九五”期间增加119亿元,增长41%。公路总规模迅速扩大,路网结构进一步优化,全省公路总里程达到5.3万公里,比“九五”期间增加7400公里。全省新建丹本、盘海、锦朝、锦阜、丹大5条高速公路。新增里程705公里。完成了沈大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全省实现了100%行政村通公路。

  “十一五”期间,全省公路建设的总投资将达到900亿元,高速公路建设里程2090公里,全面改造县级以上公路超期服役老油路,到2010年,全省公路总里程将达到6.5万公里,黑色路面将达到5.2万公里。

  收费标准是多少?

  

  记者:我省公路养路费的征收依据是什么?征收标准是多少?

  杨洪斌:1991年,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依据国家《公路管理条例规定》,联合发布部门规章《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明确了全国公路养路费征收依据。1998年,我省依据国家《公路法》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政府规章《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这些法律和规章是我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的法律依据。

  我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由省政府制定,出租小型营运客车(即出租车)按定额每月每辆200元;拖拉机按吨位每月每吨165元;其他汽车按吨位每月每吨190元;车辆的征费吨位按国家发改委规定的计量标准核定。我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与其他省份相比处于中下等水平。

  记者:请谈一谈开展全省治理欠缴公路养路费车辆专项行动的必要性?

  杨洪斌:今年以来,尽管我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取得了很多成果,但仍然面临严峻形势。个别人受社会上一些不实宣传的影响,纳费意识淡薄,存在拖欠、偷逃公路养路费现象。部分车主为达到少缴费或不缴费目的,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偷逃公路养路费,有的伪造假手续办理公路养路费假停征,车辆报停后仍然上路行驶;有的车辆悬挂假牌照、“克隆”牌照上路行驶;有的我省车辆悬挂外省牌照在我省营运;有的车辆悬挂假的军队、武警牌照上路行驶;有的车辆使用伪造养路费凭证上路行驶;有的社会车辆挂靠到减免征单位逃费等等。还有个别车主抗缴,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抗费。

  每年全省交通征稽机构遭遇暴力抗费受伤稽查人员达40余人,去年还有一名征稽员因公殉职。开展这次治理欠缴公路养路费专项行动,就是保护依法纳费人合法权益,教育和敦促欠费车主,遵守国家规定,积极主动到交通征稽机构缴纳欠费,严厉打击偷逃公路养路费行为,维护公路养路费征收正常秩序。

  治理行动有哪些措施?

  

  记者:这次开展治理欠缴公路养路费车辆专项行动将采取哪些措施?

  杨洪斌:省交通厅决定自2006年11月13日至2007年1月31日开展全省治理欠缴公路养路费车辆专项行动,同时对主动缴纳欠费的给予阶段性政策,即:12月10日前,对主动办理缴纳公路养路费,注册登记入籍手续或主动缴纳欠费的,免收滞纳金和罚款;对主动缴费的外挂车辆按规定的最低包缴比例征收,即对主动转回缴费的外挂货车实行一年按8个月包缴征费,对暂不能转回但主动在我省缴费外挂货车实行一年按9个月包缴征费;对主动缴纳欠费的包缴车辆,按原包缴比例征收。

  同时,对拒不主动缴纳欠费上路行驶车辆,交通征稽机构将依法查处;对偷逃公路养路费性质严重的,如报停后上路行驶车辆、悬挂假牌照或套用牌照车辆(包括假军车)、使用伪造缴费凭证车辆,拒不办理转回或缴费的外挂车辆以及长期拖欠公路养路费车辆,交通征稽机构将一律依法暂扣车辆,按照《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严处理。拒不接受处理的,交通征稽机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拍卖暂扣车辆。

  李海龙

  来源: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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