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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一顿午饭 同事大动干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12:36 新闻晚报
□通讯员杨克元 记者李胜南

  晚报讯 因公司未供应午饭,导致职员张先生与公司经理邵某互殴,最终酿成张先生轻伤。近日,闵行区法院作出邵某无罪,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2万元的判决。

  张先生与邵某原系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职员和经理。去年5月25日正午已过,张先生返回公司,发现公司没有提供午餐。饿得发慌的张先生憋着气恰遇邵某,就上前将其
拦下,责问为何不提供午饭。两人发生争执,且越闹越厉害。张先生通过车窗拉扯邵的衣领,邵从车窗内伸出腿把张先生踢倒在地,造成他右手舟状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张先生的伤势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已构成轻伤。事后,张先生和其亲属到赶到公司,用手、脚砸、踢公司的门以泄愤。由于张先生故意损害公私财物,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警告。

  今年5月,张先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追究邵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索赔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近8万元。邵某辩称,在案发当日,张先生私自外出,中午单位组织去饭店吃饭曾打电话给他,但未能打通。自己踢张系出于自卫,因为张先生先动手打人。邵经理的辩护人还提出,如果张先生的手已骨折,不可能再去砸门并将门砸坏,故邵经理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亦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张先生指控邵经理故意伤害其身体致其轻伤的证据不足,邵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成立。但对于邵某属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因张先生所实施的仅是他与邵之间因琐事纠纷而发生的轻微不法侵害,故邵经理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因邵经理有脚踢张先生并致其倒地的行为,故邵对张经济损失的形成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邵某表示愿意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2万元的意见,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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