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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要发导游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14:45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成都11月14日消息(记者周平 郑轶) 为保护导游的合法利益,规范旅游市场的竞争,日前四川省旅游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只要导游与旅行社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旅行社就应支付导游工资。据悉,这一文件将于年底前正式实施。

  按照《意见》,无论旅行社与导游签订的是长期合同、临时合同还是阶段性合同,
或者临时聘用未签合同等情况,只要导游与旅行社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旅行社就应支付导游底薪,导游底薪不得低于社会保障金的最低标准。对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或因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导游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按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意见》同时对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资报酬、参加社会保险等作出了规定。

  据了解,目前四川省有2.2万人拥有导游资格证,其中只有不到1/3的导游签订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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