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文件保障导游利益 存在劳动关系就要发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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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14:50 国际在线 | |||||||||
国际在线成都11月14日消息(驻四川记者 周平 郑轶):为保护导游的合法利益,规范旅游市场的竞争,日前四川省旅游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只要导游与旅行社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旅行社就应支付导游工资。据悉,这一文件将于年底前正式实施。 按照《意见》,无论旅行社与导游签订的是长期合同、临时合同还是阶段性合同,
据了解,目前四川省有2.2万人拥有导游资格证,其中只有不到1/3的导游签订了劳动合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