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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子”不该“打”业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23:42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11月14日讯11月4日,也就是省城开始集中供暖的前一天,一份《关于对燕山小区西区17、18、19、20、21号楼不能按期供热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张贴在了燕山小区西区传达室的门口。《说明》中称,由于上述几幢楼的开发商未能履行供热开户协议,至今尚拖欠热力公司资金近百万元,因而热力公司将不对这几幢楼的业主按期供暖。截至14日,热力公司仍然拒绝接受上述业主所交纳的采暖费,拒绝为其供暖。

  住户:

  开发商欠款,我们不该成为受害者

  17号楼住户洪先生说,开发商不履行协议,拖欠供热公司费用,“这是热力公司和开发商之间的事,协议是他们之间的,我们业主并不知晓,跟我们业主没有关系,我觉得业主没有催款的责任,更没有代交的义务。”针对《说明》中“开发商未履行完供热开户所规定的交费责任,上述建筑不能具备正常供热的前提条件”的说法,洪先生告诉记者,2006年之前这里一直都是正常供暖的,怎么会突然之间不具备供热条件了呢?“这纯粹是借口。”

  记者调查:

  供热方拒绝接受采访

  燕山小区西区的北面便是在《说明》中落款的燕山集中供热站,记者从小区出来后径直来到供热站,在门口被工作人员拦住,当记者说明来意后,工作人员承认《说明》是他们张贴的,但是拒绝记者入内采访。记者无奈之下又拨打了供热公司的电话,但是一直无人接听。

  律师:

  住户不是协议当事人,不应承担协议中的义务

  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认为,供热协议是热力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业主并非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协议的效力并不及于住户,业主并没有催交或者代交开发商所欠款项的义务。最后,张律师认为,供热公司以开发商欠款为由拒绝为业主供暖并没有法律依据。


记者 许增顺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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