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保定交警不得偷拍交通违法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23:45 北京晨报

  新华社电(记者 王炳美)为保证执法的合法公正性,保定市交警支队规定,抓拍交通违法行为必须是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正式民警,不得在隐蔽的情况下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取证,交通协管员不得抓拍交通违法行为。

  为规范执法行为,保定交警支队制定了《关于移动电子警察抓拍取证工作的规范》,强调抓拍人员必须是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正式民警,抓拍人员必须经过支队法制处培训并取
得执法抓拍资格;对违法情节轻微的,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警告程度,只作批评教育,不作处罚。

  按照工作规范,交警抓拍交通违法行为,必须在有提示司机按法律法规要求行驶等公示牌的路段,抓拍车必须贴有“流动电子警察抓拍”的字样,告知机动车司机。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