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则反洗钱法配套规定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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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1:17 华夏时报 | |||||||||
两则反洗钱法配套规定出台 中行重新规定需报告的金融机构四类大额交易 据新华社电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昨天签发央行2006年1号、2号令,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重新规定了需报告的金融机构四类大额交易: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办法》规定,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央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反洗钱规定》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据介绍,《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同时废止。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