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双无”二手房按1%征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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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1:17 华夏时报 | |||||||||
卖“双无”二手房按1%征税 双无指无发票和评估报告同时本市将实行一窗式办理征税 本报记者刘宪银报道昨天,记者从税务部门获悉,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将实行一窗式征收,对无发票和价格评估报告的按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
下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将实行契税一窗式办理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确认将实行新的办法: 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取得房地产发票;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交纳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取得房地产契税。 不能提供购房发票,但能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需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对既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