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类卖淫嫖娼者不收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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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1:49 京华时报 | |||||||||
据《辽沈晚报》报道 昨天,辽宁省公安厅宣布,《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正式实施。此次出台的规定相对以往有了较大调整,明确规定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等14种行为不予收容教育。 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
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案件审核指导大队大队长裴兆斌表示,在以前实施的收容教育中,存在一些问题,比较明显的有超出规定适用对象,违反程序办案,甚至给基层单位下达处理指标等。 为了规范全省公安办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案件的程序,从11月10日起,正式实施《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作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配套的文件,主要目的是从严控制收容教育、严密执法程序、减少随意执法空间。规定针对收容教育中存在的问题,界定了收容教育的适用对象,严格规定了收容教育的适用条件,明确了收容教育的审批权限。同时规定,收容教育决定必须与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同时作出。 14类不收容情况 1.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2.年龄不满18周岁的; 3.年龄60周岁以上的; 4.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5.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6.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7.有立功表现的; 8.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卖淫嫖娼行为的; 9.夫妻离异或夫妻一方死亡或服刑、本人负有监护未成年子女义务的; 10.独立承担赡养、扶养义务,被赡养人、扶养人患严重疾病需要照顾的; 11.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 1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13.已给付钱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14.在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发生的手淫、口淫行为。 记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