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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卖淫嫖娼重点查业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1:49 沈阳网-沈阳晚报

  本报讯记者刘强11月14日上午,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的刘乐国总队长,根据刚刚出台的《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对打击卖淫嫖娼行为进行解答。今后,公安机关除了要规范打击卖淫嫖娼的执法行为外,将重点对提供卖淫场所的法人和业主进行严厉打击。现实问题:打击卖淫嫖娼“轻重”失衡

  据刘总队长介绍,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
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收容教育对于挽救卖淫、嫖娼人员,制止性病蔓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公安机关的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也出现一些问题,如超出规定适用对象、违反程序办案、甚至给基层单位下达处理指标等等。还存在“轻重”失衡的问题,即:重打击嫖客,轻打击卖淫女;重罚款,轻处理卖淫场所;重打击个体,轻惩处提供卖淫场所的法人和业主……这些问题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败坏了公安机关的声誉,也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今年11月9日,省公安厅制定了《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人性化规定:14类人可免被收容教育

  据介绍,新《规定》中除了明确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程序外,最主要的是规定出14类人可以免被收容教育,具体为:(一)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二)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的;(三)年龄六十周岁以上的;(四)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五)怀孕或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六)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七)有立功表现的;(八)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卖淫嫖娼行为的;(九)夫妻离异或夫妻一方死亡、服刑,本人负有监护未成年子女义务的;(十)独立承担赡养、扶养义务,被赡养人、扶养人患严重疾病需要照顾的;(十一)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十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卖淫嫖娼行为的;(十三)已给付钱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十四)对在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其他淫秽行为。打击重点:提供卖淫场所者将严惩

  据介绍,实行新《规定》,不是改变或放松查处卖淫嫖娼行为,而是依法运用收容手段,纠正给基层单位下达处理指标的现象,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

  在今后的执法中,公安机关除了继续对卖淫嫖娼行为进行打击外,将对提供卖淫场所的法人和业主加大打击力度。刘总队长指出,对于在宾馆、洗浴中心等场所公开裸陪、裸诱,甚至提供“明娼”的,公安机关将对场所的法人和业主进行严惩。除了处以1万元到10万元的罚款,并联合工商等部门查封场所外,公安机关还追究业主和法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这种存在违法行为的场所,广大市民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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