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程自己买料包工头搭工又赔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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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1:52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11月14日讯以个人名义采购材料,全用在工程施工上,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一包工队的谢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由于被法院认定为是个人行为,他可能需偿付几十万元材料款。 谢兆琪在父亲谢允才的施工队上干活,2004年,谢允才与某小区4号楼项目经理寇某签订合同,由其组织人员施工并采买材料,寇某负责分期拨款。在施工期间,身为工长的谢
今年起,由于拖欠材料款,他陆续被几个卖主起诉,同时被推上被告席的还有寇某所属的建筑公司。日前,其中一起官司历经二审已审结,他被判偿还4万余元的材料款。在审理中,谢兆琪一再辩称,建筑公司将工程交给寇某负责,寇某又将工程承包给谢允才,而他受谢允才指示购买材料,所买的材料全部用于小区工程,因而他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而建筑公司辩称,工程款已与寇某结算完毕,谢兆琪买材料是个人行为,不代表建筑公司。 法院认为谢兆琪没有证据证明是建筑公司聘用的工作人员,再加上他向原告出具的收条是以个人名义出具,没有加盖建筑公司的公章,因而不能证明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据此判决其承担还款责任。 谢兆琪说,算上其他几个正进行的官司,他共欠40余万元材料款,施工期间寇某只拨款十几万元。这起官司已这样判决,其他的结果很可能一样。“我买的材料都用在施工上,为什么得自己还钱?”他觉得挺冤枉。 谢兆琪的代理律师王青告诉记者,法院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判的。既然是谢兆琪与他人签的合同、打的收条,他又不是建筑公司正式职工,就应由他偿还欠款。而他和谢允才、建筑公司的纠葛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这样,谢兆琪之后再寻求司法救济很难成功。王青认为,根据公平原则,谢兆琪没享受到利益,却要承担责任,也不公平。因而他认为,只要是用于工程,虽是个人名义买的,也算职务行为。目前,谢兆琪准备提出申诉。 记者 高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