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朋友车肇事是租是借难定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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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2:28 重庆晨报 | |||||||||
如果是租车,车主将负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是借车,车主不承担责任 本报讯(记者杨野)开着朋友的车出了车祸,但该车到底是向朋友借的还是租来的,双方三上公堂进行争辩。如果是借车,车主就不承担责任。否则,车主要负连带赔偿责任。
据悉,该案是《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从今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在朋友间借车时发生的首例纠纷。 2005年1月24日,市民蒋兴明开走了朋友金刚的父亲金寿全的面包车送亲戚回璧山。 当天下午2点半左右,蒋兴明在驾车途中与驾驶摩托的雷双田相撞。由于蒋兴明在行驶时占道超车,被交警部门认定要承担80%%的主要责任。雷双田共花去了医疗费4.3万多元。雷将金寿全和蒋兴明告到了璧山法院。一审时,蒋兴明一口咬定,车是租来的。最终,法院判决,金寿全承担连带责任。 金寿全不服,要求法院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认定车是借的,又判决金寿全不承担责任。 蒋兴明又要求上级法院再审。昨天,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双方各执一词。 经过审理,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