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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两则反洗钱法配套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4:18 舜网-济南日报

  综合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14日签发央行2006年1号、2号令,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央行称,《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

  据介绍,《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当日交易超20万需报告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四类大额交易。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办法》规定,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央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央行将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称,在已设立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基础上,央行还将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以方便调取和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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