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奢侈品消费税调整应稳中求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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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4:19 国际在线 | |||||||||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昨天在北京举行的“2006中国财税改革年度论坛”上称,要进一步提高部分奢侈品消费税。这是从今年4月1日起对消费税进行重大调整之后,权威部门针对消费税改革作出的新的表态。王力副局长透露出的信息,无疑值得关注。 从4月1日起执行的消费税政策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这次改革,体现出很鲜明的特征:一是着眼于解决资源节约、环境保护问题,对一些负
半年多前进行的消费税改革,对征税项目作了增减。其中一项突出的内容是对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这项内容在消费税调整出台前后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诸如游艇、高尔夫球和高档手表等高档消费品,被贴上了“奢侈品”的标签。而“奢侈品”这个多少含有道德色彩的词汇,直接刺激了当下中国社会的神经细胞。 回顾半年多前进行的消费税改革,我们无意更多地去评价其显而易见的积极意义。放在“十一五”时期中国税收政策的发展与改革这个更大的框架当中思考问题,我们也会发现,上次的消费税调整,还只是一个起步,远未彻底——事实上,根据消费税调整应当与时俱进、时变时新的一般原则,改革也不可能一次到位。这就为消费税的进一步调整埋下了伏笔。 从上次消费税改革的不彻底性看,不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税目的结构性调整不尽完善,在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升降上还大有文章可做;二是一些特定高消费行为依旧没能纳入到征税范围当中;三是征收方法上还可以更为透明一些。 消费税是一种选择性商品税。在流转税方面,增值税无疑处于核心地位。大多数商品因为实现了增值,被征收增值税。而其中再被征收一道消费税的,就得选择税基更窄的部分商品。如何“选择”,直接影响着税目的结构和税率的高低。 在4月1日起执行的改革方案中,被归类到高档消费品中的种类是有限的。而像豪宅名车、高档家具家电等更符合所谓“奢侈”定义的消费品,却没有涉及。正因如此,当时消费税调整方案甫一推出,就有批评者认为该政策调整有“抓小放大”的嫌疑。当然,如此批评并不是全然否定该政策的积极性,而只是指陈其中不足。 我们也注意到,国家税务总局其实很清楚上次改革的阶段性以及局限性。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中宣部等六部委联合举办的形势报告会上坦言,改革消费税,要适当扩大税基。这一次,王力副局长“进一步提高部分奢侈品消费税”的表态,同样反映出税务总局推进消费税结构性调整方面的明确态度。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尚不包括特定高消费行为,也就是所谓“高档消费行为”。例如,娱乐业中的歌舞厅、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桑拿按摩等高利润的经营项目和服务项目,目前还只能靠征收营业税来调节。而在 “高档消费行为”中,仅仅针对消费用品而不是“行为”本身另行征收消费税,其调节功能是十分有限的。因此,将一些特定高消费行为纳入到征税范围当中,是未来消费税的改革中可以考虑的选择。 在征收方法的改革上,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重视。其一,目前的消费税为价内税,若改为价外税,则可增加税金的透明度,不仅可以使消费者明白自己承担的消费税金,还可以防止企业转移定价,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其二,目前消费税一般是在生产环节征收,而较少在流通环节征收,因此更多的只是对于国内生产的高档消费品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而对从国外进口的高档消费品调节作用有限。 当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这个税种改革相对的复杂性。理论上说,消费税调整涉及到经济学中的税收归宿问题。所谓税收归宿,是指税收在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如何分摊。而且,针对奢侈品征收消费重税,可能导致相关产业从业者利益受损。这就更需要税务部门在政策的调整上采取稳健态度,充分考虑宏观面上的利弊。只要利大于弊,税务部门便需要努力推进。(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