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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企业职工可集资建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4:22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11月14日讯(记者 赵治国)今天,来自市房管局的消息称,我市积极帮助困难企业职工开展集资建房,已为18家企业审批集资建房21.1万平方米,解决了2638户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同时,市房管局还就企业集资建房的政策进行了详细解答。

  据介绍,根据我市有关文件规定,为解决困难企业职工住房问题,控制企业职工集资建房造成的零星插建现象,严格限制以集资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行为,在一定时间内,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组织职工集资建房。

  按规定,允许进行集资建房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是曾经为全市经济发展做出过一定贡献的国有或集体老企业;企业职工平均住房面积低于市区城镇居民平均水平;企业已按规定缴纳了住房公积金;企业集资建房使用土地为自有国有存量土地,权属清晰,土地使用性质为住宅用地或能够调整规划用于住宅建设的土地,并且周边配套条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市房管局同时强调,企业1999年1月1日以后新征用的使用性质为工业等生产性用地的土地,不得用于企业职工集资建房。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建设标准,一般控制在每户套内建筑面积75平方米以内。

  同时,我市禁止以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凡以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市开发办一律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市国土局一律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市房管局一律不予办理房产证。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企业自负,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

  据悉,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集资建房行为已全面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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