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类卖淫嫖娼者不会收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4:3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昨日发布《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界定收容教育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明确了收容教育的审批权限。首次明确认定不予收容教育的14类卖淫嫖娼人员。该规定于2006年11月10日起实施。 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刘乐国说,近一时期,部分地方公安机关为完成收教指标和罚款指标,在打击卖淫嫖娼中存在重打击卖淫嫖娼,轻日常管理;重罚款,轻处
有关人士认为,该规定体现了公安机关重教育、重感化、重挽救,轻处罚,尽量缩小对立、对抗情绪的人性化思想。 新闻附件 不予收容教育的14类卖淫嫖娼人员 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年龄不满18周岁的;年龄60周岁以上的;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卖淫嫖娼行为的;夫妻离异或夫妻一方死亡、服刑,本人负有监护未成年子女义务的;独立承担赡养、扶养义务,被赡养人、扶养人患严重疾病需要照顾的;盲人或又聋又哑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已给付钱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在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发生的手淫、口淫行为。 据沈阳日报、辽沈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