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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驾驶撞伤人好友打起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4:3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借朋友的车送亲戚回家,结果途中将一辆摩托车撞飞,受伤摩托车司机将肇事车的车主和驾车人双双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赔偿损失。庭审中,曾经的好朋友翻了脸。车主称“我是无偿借车给他的”;驾车人则称“我是付了租金租来的”。法院一审判决驾车人赔偿,车主负连带责任;再审法院则判决车主免责。昨天,该案在重庆市一中院开庭二审。

  开车送亲戚途中撞上摩托车

  据介绍,驾车肇事的司机叫蒋兴明,他与车主金寿全是多年的好朋友。2005年1月23日,蒋兴明家有人办生日酒,当天来了好些从外地赶来的亲友。第二天,为了送亲友们回家,蒋兴明打电话给金,要借他家的长安面包车去璧山。之后,蒋兴明驾车搭乘亲友们往璧山大路镇赶。

  当天下午2:30左右,蒋兴明在驾车返回途中与雷双田驾驶的摩托相撞。后经交警部门鉴定,蒋兴明在行驶时占道超车,承担80%的主要责任,雷双田因为超载承担20%的次要责任。

  一审认定租车车主被判担责

  由于雷双田受伤较重,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等4.3万多元。在此过程中,蒋兴明支付了6700元的医疗费,车主金寿全也先期赔偿了1.4万元。之后,二人都认为责任不明确,不愿再赔偿。由于协商未果,雷双田将蒋兴明和金寿全一起告到璧山县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其余的医疗费。

  一审中,蒋兴明一口咬定,当天用车是付了租金的,所以,赔偿不能由自己一个人来承担。面对蒋的这番说法,金寿全虽然又急又气,但始终说不出个所以然。最终,法院判决,蒋兴明承担80%的责任;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金寿全没有举证证明其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因此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再审认定借用驾车人负全责

  一审宣判生效后,金寿全通过咨询律师才明白,蒋兴明一口咬定“花钱租车”,原来是为了推脱和减轻自己的责任。既然朋友如此,金寿全一气之下决定将蒋兴明和受伤的雷双田告上法庭,要求一审法院再审此案。

  再审中,法官们认为,从常理上讲,既然蒋兴明与车主金寿全是朋友关系,双方关系一直不错,而蒋要送的人又是自己的亲戚,花钱租车显然不合常理;与此同时,蒋兴明又不能出示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据,法院遂认定,蒋兴明使用金寿全的面包车的行为应属借用法律关系。金寿全作为出借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蒋兴明应赔偿全部款项。

  为打维权官司伤者租房应诉

  蒋兴明不服此判决,向重庆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在昨日的庭审中,蒋兴明依然咬定,面包车确实是付了租赁费借来的;而车主金寿全的代理人则坚持认为,面包车是无偿借给蒋兴明使用的,绝对没收过一分钱。经过审理,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据了解,由于这一官司旷日持久,伤者雷双田的医药费一直没人支付,雷被迫出院,回家休养,至今仍不能下床活动。而为了打这场官司,家庭贫困的雷双田只得和妻子在璧山一农贸市场内租了间旧房子过日子。 记者徐建

  相关法规

  重庆市高院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中,对“出借车辆”引发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作了专门的规定: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知道或应该知道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并因该缺陷发生车祸;借用人没有驾驶资质的;依当时情形借用人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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