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遭窃乘客更心凉的是人们的无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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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4:32 舜网-济南时报 | |||||||||
□杨涛 10月26日,乌鲁木齐市民居学亮乘坐公交车上班,在乘车途中,装有现金、支票及各类税票在内价值共计3万元的皮包被小偷扒窃。在其要求下,司机将车开往派出所进行调查。警方了解情况后断定小偷已逃逸。令居先生没想到的是,7名乘客和司机强行索要误工费,他只好补偿了530元(《中国青年报》11月14日)。
并非我们没有当过乘客,也并非我们不理解那些因此而迟到的乘客和因此串线的司机会蒙受损失。但我们更知道,正因为我们都是乘客,我们都有可能是潜在的受害者,我们就有责任去维护正义,当遇到盗窃的时候配合失主去查清事实。所以,我们才会说,让遭窃的乘客去赔偿其他乘客的误工损失和司机的损失是不合理的。 其实,从法律的角度讲,让遭窃的乘客去赔偿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乘客买了票上车,那么就是与公交公司订立了一个合同,公交公司就有义务负责保障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那么当发生盗窃案件的时候,公交公司协助乘客到公安局查清案情,是公交公司的附随义务,司机无权要求乘客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对于其他乘客来说同样如此,因为每一位乘客都有权要求将公交车开到公安局以查清案情,那么当别的乘客遭窃后,当然有义务配合接受调查。 如今,我们的社会结合的是如此紧密,每一个人往往都要依靠他人的帮助才能获得自由、权利与利益,当别人需要你的帮忙时,为了别人的利益也是为了你自己的利益,你应当对于因此而遭受到的不便有所忍受。从社会的角度上讲,人们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有时就不得不在一些更小的利益上有所让步。 当然,对于司机与其他乘客因为协助调查而遭受的损失,应当有配套的机制。比如公安机关应当为司机与其他乘客出具证明,证明他们是在履行配合调查的义务,而公交公司不应当对司机进行处罚,其他乘客所在的单位也应当认可这种证明,不能算他们迟到,不能扣发他们的工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