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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替无名死者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6:25 长江商报

  今年2月5日晚8时许,安徽蚌埠人张保安驾车撞死无名女后逃逸,当晚11时许被警方抓获,后来被判刑。今年7月29日,湖北省麻城市民政局救助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及其挂靠的单位、司机投保的保险公司给予18万元的民事赔偿。昨日,麻城市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救助站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成了双方辩论的焦点。庭审完毕,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据悉,这是我省首例政府部门替无名死者维权案。

  撞死无名女子驾车逃逸

  今年2月5日晚8时许,安徽蚌埠人张保安驾车行至106国道麻城段时,撞上一名无名女子并致其当场死亡。张保安驾车逃逸。

  当晚9时许,麻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警后,通过现场勘查,判定肇事车辆已经沿着106国道向河南新县方向逃窜。当晚11时许,麻城民警在河南新县交警的协助下,将张保安抓捕归案。交警大队通过对事故责任认定,张保安负全部责任,无名氏无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民警依法对事故的民事赔偿进行调解,但张保安以死者是无名氏,无法确定其身份和直系亲属为由拒绝赔偿。

  无奈之下,民警只好将死者火化,并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将张保安移送麻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保安不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死者为无名氏,没有任何人和单位为其主张权利,如果日后找到其亲属,到时候再追索死亡赔偿将有很大困难。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助的政府主管机关,承担对流浪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不仅仅是对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无着落的保障,也包括为其人身遭受侵害后提供的法律救助。因此,民政部门有义务也有权利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代死者亲属追索赔偿。

  今年6月26日,麻城市检察院向麻城市民政局发出建议,建议民政部门以原告身份代死者亲属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张保安赔偿。案件审结后,将赔偿款以提存的方式或者专项基金的方式设立专门账户,找到死者的亲属后,扣除相关费用后将赔偿款归还其亲属。如果其亲属在5年内还没出现,该款即用于社会救助。

  今年6月5日,麻城法院判处张保安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今年7月29日,麻城市民政局救助站以原告的身份,代无名死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保安赔偿无名氏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8余万元。

  救助站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昨日上午9时20分,麻城法院审理了此案。原告席上坐着麻城市救助站的站长及其律师,被告席则是张保安,张保安挂靠的五河县新希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以及张保安投保的人保公司五河支公司的代理人。

  庭审现场没有激烈的辩论,但对于救助站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双方产生了较大的分歧。

  救助站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麻城市救助站在陈述时认为,无名氏也是公民,在其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具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民事权利,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规避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赔偿义务。救助站作为流浪乞讨人员的直接救助机构,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提起诉讼是适宜的。

  五河县新希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五河支公司的代理人均对救助站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质疑。他们认为,无名氏的尸体没人认领,其身份没确定,所以民事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无名氏是流浪人员?

  据麻城市救助站站长刘国平介绍,麻城市救助站根据麻城市检察院的建议,根据国务院《城市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无名氏是流浪人员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五河县新希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认为,救助站把本案中的无名氏定义为流浪人员是不适合的,没有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五河支公司的代理人认为,无名氏当时没在城市流浪,所以,救助站无法认定无名氏就是流浪者。

  在随后的证据辩论过程中,双方辩论的焦点依旧是救助站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张保安话语少? 庭审发现新证据

  在昨天的庭审现场,记者见到了肇事司机张保安。他高高的个子,穿着一件黑色外套和一条牛仔裤。看上去有些苍老,脸上的表情也很少变化,话语也很少。

  法官12问张保安

  整个庭审,法官向他提了12次问,他 “挤”出了12句话。

  第一次提问,是庭审刚刚开始的时候,法官要求控辩双方介绍各自的基本情况时,张保安不知怎么回答。还是在法官的提问下,他才小声说出自己的姓名和出生年月。

  第二次提问,法官要求控辩双方做法庭陈述。作为第一被告人的张保安没任何准备,法官只好先让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陈述。等这个两个人陈述完毕后,张保安仍一言不发。法官只好问一句,让他答一句,他的回答也就一个“是”字。

  第三次和第四次,法官问张保安对原告的陈述有什么意见,张保安仅重复了其他两个被告的话:“承认肇事事实,但认为主体不合格。”

  第五次提问是在质证阶段,张保安是用点头回答了法官的提问。

  第六次和第七次提问是举证时,法官问张保安有何证据,他说提交了一份保单。法官问他举证的目的时,他不知如何回答。

  最后五次法官提问都是关于张保安投保的相关问题,张保安勉强用半方言和不标准的普通话搀和着,算是作答。

  庭审中发现新证据

  经过法庭陈述、调查、举证等程序后,审判员发现,张保安提交的唯一一份证据——保险公司的保单有出入。张保安称是自己投保的,但保单上的名字却是他的弟弟张保柱。

  法院查明,张保柱是张保安的弟弟,肇事车辆是兄弟两人合伙购买的,挂靠新希望货运公司时,也注明是张保安兄弟经营。张保安兄弟购车投保时,他们在保单上填写的是张保柱的名字。由于有了新的证据发现,法官宣布由合议厅决定后下午再宣布。

  下午,法院重新开庭准备调解。麻城市救助站、张保安、新希望货运公司都同意调解,但是第三被告人保公司五河支公司以张保安是肇事逃逸不在他们的保险赔偿范围内,不同意调解。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没想到肇事逃逸的后果”

  昨日中午,在休庭后记者采访了张保安。但他言语很少,无论记者如何引导,他都不愿意多说。

  说起肇事当天的事情,张保安说:“当时只想快点离开那个镇,怕别人看见了。没想到肇事逃逸的后果。”面对记者的其他提问,张保安再不言语,只是狠狠地抽烟。

  麻城市救助站站长刘国平面对记者,对于被告方提出主体资格的问题,他也显得有一些无奈。“我们不管谁管,难道人死就白死了?总要有一个政府部门出来维护法律公正。无名氏也是人,也应该受到尊重。”

  ■庭外交锋

  诉讼主体资格之争律师观点针锋相对

  昨日下午,记者就此案中的焦点问题采访了多位律师和专家,他们对此案的看法也存在很大的分歧。

  正方:符合立法精神

  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余祥告诉记者,这个案子的社会意义很大。此案并不能因为赔偿申请人无法自己申请赔偿,肇事者就可以免除责任。这对受害者来说是一种伤害,也有悖于法律公正。从法理上讲,民政部门可作为诉讼主体。

  武汉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伍军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认为公权救济私权,在法理上是行得通的。 湖北瑜珈律师事务所注册律师万维都说,按照道路交通法的相关规定,救助站作为主体资格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反方:这违反相关规定

  湖北正德立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任训祥则持相反的看法。他认为,按国家规定,救助站不具备主体资格。按照道路交通法的相关规定,司机对无名氏肇事后,承担的民事赔偿应交给公安机关,一年之内找到受害人的亲属后直接交付给其亲属。如果没找到,就直接上交国库。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褚中喜,也赞同任训祥的观点。他认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本人的权利须由本人行使,本人不能行使的由其继承人或亲属行使。在本案中,应该等到无名氏的身份确定后,再由其法定的继承人或者符合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亲属提起诉讼。褚中喜也表示,救助站以诉讼主体代无名氏维权,其出发点是好的,无名氏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不对肇事者进行相应的惩罚,对受害人的潜在家属是一种不尊重,是对肇事者的一种纵容。

  观点:此案突显法律盲点

  褚中喜还说,本案提出了一个法律盲点。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救助站作为诉讼主体为无名氏维权似乎有些困难。褚中喜认为,救助站作为民政部门为无名氏维权,主动参与案件,是有所作为的表现。

  褚中喜说,现在很多弱势群体的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麻城市救助站的这种做法值得提倡,他们让很多弱势群体有了一种归宿感,具有很积极的社会意义。“但是从这个案子也可以看出,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存在法律上的缺陷,在将来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应把这个案例再提出来,对无名氏的权利被侵害后,应由谁来作为诉讼主体进行维权进行探讨。”采访结束时,褚中喜表达了心中的愿望。

  本报记者 谭经田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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