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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6:50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贵州省公安厅云南省公安厅四川省公安厅重庆市公安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为维护良好的道路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贵州、云南、四川、重庆、广西等五省(区、市)公安厅(局)决定,自11月16日至12月31日,在高速(高等级)公路,国省道,易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县乡道路上,依法从严查处客运车辆超员,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酒后驾车,低速货车、拖拉
机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共同组织开展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统一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统一行动期间,五省(区、市)公安机关将联合开展执勤执法,对过往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对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客运车辆超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记2分,超员2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6分;

  无证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疲劳驾驶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2分;

  超速行驶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3分,超速50%以上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暂扣1至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记6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暂扣3至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并处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

  低速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统一行动期间,对营运客运车辆超员的,除依法处罚外,将抄告运管部门及客运企业,经处罚不改的,对客运企业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当前正值冬季,雨雾较多,湿滑结冰路面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在此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要遵守交通法规,警惕气候变化,保持谨慎驾驶,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四、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主动维护自身交通安全,抵制交通违法行为,驾驶和乘坐机动车要系好安全带、杜绝违法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乘客不乘坐超员、超速、车况不良车辆,行人不违法穿越机动车道。

  五、欢迎广大交通参与者对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进行举报,对交通民警的执勤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电话:110、122。

  特此通告。

  贵州省公安厅云南省公安厅四川省公安厅

  重庆市公安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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