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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14类卖淫嫖娼不予收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6:5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昨天发布《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规定14类卖淫嫖娼人员将不予收容教育。

  这项“规定”首次明确认定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年龄不满18周岁的等14类卖淫嫖
娼人员不予收容教育。

  不予收容仍要受教育

  蔡茹(化名)是在去年冬天因为卖淫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那个时候丈夫正瘫痪在床,父亲又突遭车祸,走投无路的她想到了放弃自己的尊严。屈辱的一刻尚未结束,警察突然闯进屋内……

  了解了蔡茹的境遇,办案民警也感到十分为难。但按照当年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制定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她被收容教育。

  目前,像她这种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并且家中还有瘫痪的丈夫和突遭车祸的父亲,在《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中,就有了另外一种收容教育办法,就是不予收容教育。

  [权威解读] “目前存在重打击轻管理的问题。”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队长刘乐国谈及现在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打击措施时,显得深有感触。他表示,类似的问题还包括重打击个体,轻打击法人、场所的业主。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措施的滞后是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

  “执法的随意性势必导致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刘乐国指出,一些地方甚至下达收教指标、罚款指标,导致执法行为错位,如“钓鱼”等不正当情况发生。或是重打击嫖客,轻打击卖淫女;或是重罚款,轻处理业主。

  一次错误不能毁了一生

  辽宁省公安厅于今年11月9日制定了《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案件的程序,加强和改进收容教育审批工作,同时从根本上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护被收容教育人的合法权益。

  [权威解读] 刘乐国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一个年轻有为的白领男性,因为一次对自己把持不住,与卖淫女发生关系并被抓获。一旦处理不当,很有可能毁了他一生。

  长久以来,收容教育一直是全国上下打击卖淫嫖娼的主要措施之一,今年3月1日起,《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当年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制定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愈来愈显现出一些弊端。

  不会放松打击卖淫嫖娼的力度

  相比过去不予收容教育的4种情形: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怀孕或哺乳本人所生一周岁以内婴儿的、被拐骗、强迫卖淫的。新实施的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要“仁慈”许多。

  [权威解读] “不予收容教育,不等于不对卖淫嫖娼行为做处理。”辽宁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案件审核队队长裴兆斌对条例做了解释。 《规定》是否是公安机关放松了对卖淫嫖娼行为的打击力度?刘乐国的回答是否定的,“要重管理,重教育,重挽救”。(沈阳今报)

  不予收容教育的14类卖淫嫖娼人员

  1.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2.年龄不满18周岁的;

  3.年龄60周岁以上的;

  4.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5.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6.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7.有立功表现的;

  8.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卖淫嫖娼行为的;

  9.夫妻离异或夫妻一方死亡、服刑,本人负有监护未成年子女义务的;

  10.独立承担赡养、扶养义务,被赡养人、扶养人患严重疾病需要照顾的;

  11.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

  1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13.已给付钱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14.在娱乐场所等地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发生的手淫、口淫行为。

  (沈阳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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