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严控地下水开采 七种情形禁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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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7:21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记者张勇军)无序开采地下水,造成局部地面塌陷和地下水质污染的现象,将被遏制。昨日,《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原则通过,明确了七种情形禁采地下水。 据介绍,武汉年平均地下水资源量11亿立方米,可开发量超过4亿立方米,但地下水局部超采、乱采问题越来越突出。在汉阳中南轧钢厂和武昌陆家街地带曾发生地面塌陷。
为保护地下水,确保公共安全,武汉市起草了该办法。办法提出,武汉市要划定地下水的限采区和禁采区,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在这些区域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办法还规定,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禁止取用地下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下水已严重超采或地面已明显沉降的地区;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可能对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地质水文状况不适宜取用地下水的等。 需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方可打井,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在中心城区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同步建设观测井,监测地下水水位和水质变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