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费用有约定水厂应担水损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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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8:01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 |||||||||
商报热线2813442报道(张路明桂筠)家中自来水管破裂漏水七个月,自来水厂要收漏水产生的高额水费,面对比平常高出400多倍的水费,池州市梅龙镇的杨女士是一肚子苦水。日前,杨女士到消协投诉当地的自来水厂。 杨女士说,家中的自来水是2005年10月19日由梅龙镇桐梓山自来水厂改装的。不长时间,便感觉水管里有响声,她先后两次将情况告诉水厂工作人员,“对方说,可能是水管
省消协法律顾问杜怀苏律师认为,这是一起违反约定、超标准向用户乱收水费行为。究其责任来说,池州市梅龙镇桐梓山自来水厂应承担全部责任。首先,水厂与用户之间实行的是每户12元/月的包月制,这是双方共同约定。其次,水管爆裂无论是否在用户表内,用户均不应承担因水管爆裂造成的任何损失。根据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负责对设备检查维护。再次,杨女士发现水管有响声已先后两次告诉水厂,水厂工作人员疏于检查,造成的损失只能是水厂承担。因此,杨女士只需按12元/月缴费就可以了,不用为漏水产生的高额水费“买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