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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宁民工可享受工伤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8:02 南京晨报

  晨报讯 12月1日起,南京市将强制用人单位为所招用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记者昨日从该市劳动部门获悉,参加工伤保险所需的费用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农民工本人不要掏钱。

  据介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2007年3月31日前为其招聘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费率浮动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参
保之前的3年内曾受到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表彰,且3年期间未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在初次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时,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一档;用人单位参保之前的3年内曾获得省相关部门表彰,且3年期间未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初次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时,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二档。下浮后的工伤保险费率最低不得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0.5%。用人单位未在2007年3月31日前为其招聘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费率按照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用人单位在明年10月1日之后为其招聘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工伤保险费费率按照所在行业基准费率上浮一档。

  另外,用人单位没有为其所招聘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参保前发生的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和利息后,职工继续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

  作者:端木/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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