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收条当证据被罚1000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8:03 南京晨报 | |||||||||
晨报法援热线86852801报道 在一起合同欠款纠纷中,被告当事人为了躲避债务竟然伪造对方的收条。当事人受到罚款1000元的制裁。 今年6月,南京腾越广告有限公司以叶某、南京亚名广告有限公司欠其广告款为由诉至白下法院,要求给付欠款49600元及逾期利息。在审理过程中,叶某提供了对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书写的四张收条,证明已给付广告款18万元。腾越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其中一张3万元的
在白下法院组织双方对送检材料质证时,叶某仍不承认收条系伪造。而当法院已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叶某却跑到法院主动承认了收条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伪造的。法院认为,叶某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已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对其实施民事制裁。鉴于叶某能及时承认错误,有悔改情节,对其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民事制裁。(文中公司为化名) 作者:白研 朱晓燕/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