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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规定14类卖淫嫖娼者不予收容教育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8:13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沈阳讯(高凡)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14日发布《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规定14类卖淫嫖娼人员将不予收容教育。该规定于2006年11月10日起实施。

  这项“规定”界定了收容教育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明确了收容教育的审批权限,并首次明确认定不予收容教育的14类卖淫嫖娼人员: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年龄不满18周岁的;年龄60周岁以上的;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
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卖淫嫖娼行为的;夫妻离异或夫妻一方死亡、服刑,本人负有监护未成年子女义务的;独立承担赡养、扶养义务,被赡养人、扶养人患严重疾病需要照顾的;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已给付钱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在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发生的手淫、口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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