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好友车出车祸 是租是借法官难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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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8:39 重庆时报 | |||||||||
车主把车给好友使用,好友途中将一摩托车撞飞,车主和好友被告上法院,车主与好友为免除自己的责任,对该车是“租用”还是“借用”产生了争议。法院一审判定车主要负连带责任;车主不服要求再审,车主被免去一切责任。宣判后朋友要求上级法院再审。昨天,市一中院对该案再次进行审理。 租用车主要负连带责任
蒋兴明与金寿全、金刚父子是多年的好朋友。2005年1月24日,蒋兴明为送亲友回璧山,借用金寿全家的长安面包车。当天下午,蒋兴明驾车时与驾驶摩托车的雷双田相撞。由于蒋兴明占道超车,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80%的主要责任,雷双田因为超载承担20%责任。事后,雷双田共花去医疗费4.3万多元。其间,蒋兴明赔偿了6700元,而车主也赔偿了1.4万元,之后,两人都不愿再赔偿,雷双田将两人一起告到了璧山县人民法院。 一审时,蒋兴明称当天用车是租用,赔偿不能由自己一个人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蒋兴明承担4.3万的80%,金寿全承担连带责任。 借用车主不用赔偿 一审宣判生效后,金寿全了解到如果朋友是借用,自己不用承担责任,于是将蒋兴明和雷双田告上法庭,要求一审法院再审。法官们判断,朋友使用车送自己亲戚,而且开车的人与车主是好友关系,认定为车辆借用关系,而车主被免去一切责任。蒋兴明不服,要求再次审理。市一中院经过审理宣布择日宣判。 相关法律规定,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程律师认为,本案问题出在车主与驾驶人没有一个可以证明是租用关系或者是借用关系的凭证。借车时,借车人可以向车主写一张借车的借条,内容与借款条相似。本报记者张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