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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想分亡父一半房产 继母不干将她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8:40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汤伟)小洁(化名)的父亲过世后,留下了一套住房,她认为,自己理应获得一半的继承权;但亡父的再婚妻子认为,住房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先行分割,其后再将老伴的部分作为遗产分割。为此,继母和继女闹上了法庭。昨日,九龙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再婚前买套住房引纠纷

  据了解,家住九龙坡黄桷坪的胡先生在上世纪90年代初与李女士再婚,他们所住的房子为胡先生在再婚前购得,当时胡先生的生女小洁只有10多岁。去年,小洁结婚后搬出了家中,而胡先生被查出患有癌症,并于今年去世。胡先生去世后,李女士和小洁之间因房产分割问题产生了分歧。

  争房产继母把她告上庭

  李女士认为,自己与胡某共同生活了十多年,住房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要对房产进行分割,就应先把自己的一半分割出来,剩下的一半再视为胡某的遗产进行分割。但小洁却认为,房子是父亲的婚前财产,为父亲一人所有,应直接对房产进行分割,自己应得一半产权。为此,李女士将小洁告上了法庭。

  昨日,在法庭上,李女士表示,老伴在病重期间,自己作为妻子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且自己已经退休,每月只有几百元的生活费,希望法院在分割胡某住房遗产时,能够尽可能多的考虑分给自己。小洁的代理人表示,房产证上的姓名是胡先生,住房不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该作为胡某的遗产进行分割。法庭经过审理决定择日宣判。

  律师说法

  婚前财产配偶只能继承不属共有

  重庆某事务所律师刘波表示,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前的财产应视作各自的单独财产,一方过世后,其配偶只能作为遗产继承人,与其他合法继承人一起,将婚前财产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继承。但在婚后,即使是夫妻双方单独购买的房产、汽车等,也应算作是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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