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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四类大额交易需报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9:13 大众网-大众日报

  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14日签发央行2006年1号、2号令,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央行称,这两则规定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这两则规定将适用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种金融机构。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0月31日表决通过了反洗钱法,这部法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明确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即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

  央行称,此次颁布的两则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的。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央行称,《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

  据介绍,《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同时废止。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类大额交易需报告

  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中国人民银行14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四类大额交易。

  此前我国相关法规已设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标准。央行14日发布的《办法》重新规定了需报告的金融机构四类大额交易:——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办法》规定,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央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应按规定建立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反洗钱预防制度的第一道关口。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0月31日审议通过的反洗钱法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以防范违规金融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14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对反洗钱法的这一要求作了进一步细化。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机构利用虚假证明开立股票、银行账户,从事金融违法活动,扰乱了金融秩序。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此外,《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还要求,金融机构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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