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工会维护工人权利为劳方代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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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10:06 法制网 | |||||||||
认为公司一个“特殊账户”里的专款应当归中方职工所有,南京市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的工会,将“东家”告上法庭。“以前的工会主席是公司指派的,虽然也很尽心,但不会像陆其荣那样,完全站在员工的立场上做事。”公司的不少员工对代表他们出面诉讼的工会主席予以肯定。 工会在约定俗成的“桥梁、沟通”职能之外,如何体现维护工人权利的职能,成为工 法制网记者 吴晓锋 法制网通讯员 严丹丹 沙索(中国)化学有限公司的工会以独立法人的身份,把自己的东家——沙索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确认一个“特殊账户”里的专款归中方职工所有。工会告东家,这在江苏省还是首次。在约定俗成的“桥梁、沟通”职能之外,工会维护工人权利的另一职能如何实现,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11月14日,记者见到了58岁的陆其荣,他是沙索公司的工会主席,在公司普通职工的眼里,他“颇有胆量”。 工会主席“反戈一击” 据陆其荣告诉记者,沙索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的精细化学工业公司,它的前身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南京康迪雅化学有限公司,康迪雅公司由南京表面活性剂厂和一家德国公司于1996年合资成立。 康迪雅公司刚成立时,由活性剂厂的厂长郑和宽担任该公司的中方副总经理。按照康迪雅公司规定,公司支付给郑和宽的名义工资等同于外方副总经理的工资———月薪8000美元。但按照中国国情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郑和宽的实际收入每月只有人民币2500元。这样,郑和宽的名义工资和实际收入之间就有了一个巨大的“差额”。 2002年,中外合资的康迪雅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变为外商独资的沙索公司。 按照劳动部《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收入的差额部分,用于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职工的企业补充社会保险、职工福利和住房基金,并由企业工会监督使用。 “这就意味着,康迪雅公司时期,中方副总经理郑和宽的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收入之间差额部分,必须是‘专款专用’。”但是,陆其荣说,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 截至2006年6月,工资差额尚余人民币363.6万元,“这笔资金在沙索公司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后,应归中方职工所有。”陆其荣说,沙索公司在未经工会协商认可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工资差额中的103.6万元,用于不该使用的项目。 工会多次与公司领导层交涉,但都没有效果。无奈之下,陆其荣只好以工会的名义把“东家”告上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记者了解,沙索公司已经就这一诉讼,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复。 沙索公司认为,公司对原中方账户资金“拥有绝对的支配权”,但考虑到该笔资金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公司管理层决定仍将该笔资金用于员工福利方面的支出。 对于这一回复,工会方面并不满意。陆其荣认为,沙索公司的答复有“偷换概念”之嫌,对此,工会正在采取应对措施。 行政指派催生“摆设工会” 除了工会主席的身份外,陆其荣还是沙索公司的一名门卫。2003年,通过“海选”,陆其荣票数遥遥领先,顺利当选为工会主席。 “我们以前的工会主席是公司指派的,虽然也很尽心,但不会像陆其荣那样,完全站在员工的立场上做事。”沙索公司的不少员工对记者说。 “长期以来,工会的职能似乎限制在了桥梁和沟通的范围内,沙索案件暴露了我国工会体制的另一种不足。”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李有根认为,以往企业的工会主席往往是行政指派,容易使工会成为一种摆设,其职能也仅停留于发发文件、搞搞评比、组织检查之类。而且,尽管有些地方的工会组织开始吸收农民工,但绝大多数的农民工还不是工会的工作对象;尽管在一些大的三资、民营企业里,正在开始组建工会组织,但在更多的三资、民营企业里,工会组织还是空白。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长李培林主持的A类重大课题《当代中国社会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研究》中指出,目前新的社会矛盾主要集中在就业、贫富差距、社会保障3个方面,很多贫富关系、劳资关系、干群关系方面的社会矛盾问题,也都与这3个问题有关。能够顺利破解这些问题,也就顺利破解了中国改革目前所遇到的发展瓶颈。而改革工会体制,恰恰是破解这3个问题的最佳切入点。 “所以,加快改革企业工会主席的产生机制,是改革目前工会体制弊端的当务之急。”李有根说,其实,这一点,在新的工会法和相关章程中已有明确规定。 角色回归路该怎么走 业内专家介绍说,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性质基本上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管理者和职工在理论上不具有独特利益。因而,工会在企业中的角色不好辨识,既可能是企业内部的行政管理(辅助)机构、后勤服务部门,也可能是政府对企业实施领导的中介组织、辅助组织。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纷纷出现。在这些企业中,所有者、管理者和职工的利益,不再具有“根本一致性”,工会也就有了向“职工利益维护者”角色回归的机会。修正后的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反映了这种角色转向的要求。 “你把‘东家’告上了法庭,会不会想到有一天,他们找个借口把你开除了。”记者问陆其荣。 “有过这样的担忧。”陆其荣很坦白,“但我后来发现,外资企业的领导一般都是按法办事,对事不对人,员工只要按照规定、按照法律,把事情办好,领导就会很满意。” “其实企业也需要像我这样的人。”陆其荣说,他代表职工的一种抗争,可以说也是一种姿态,可以缓解企业跟职工之间的对立与矛盾。 法制网南京11月14日电 编辑手记 在以往的经济实践中,工会在生活保障、文化宣传、组织建设等方面发挥的作用确实功不可没。但参照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经验,在劳资博弈中为劳方代言,维护劳方权益,协调劳资关系,应是成熟的工会体制应发挥的主要作用。 当前,国内工会在劳资博弈中发挥的作用还不大,特别是很少为劳方争取更高工资做谈判代理人。可以说,这是导致当前社会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些企业资方的短视,是阻碍国内工会为劳方代言的主要障碍。之所以有一些跨国公司在华企业不愿意设立工会,可能是资方认为设立工会等于给自己找了个冤家对头,所以千方百计抵制。除了跨国公司以外,很多国企管理层也不希望工会代表职工,在工资等问题上与自己“谈判”。 事实上,工会职能中有维护职工权益的一面,同时也有维护大多数工人“饭碗”的一面。通过参与民主决策,帮助企业纠正生产经营中的失误,维护企业的利益,也是工会的目标。在工会的协调下形成良好的劳资关系,对企业管理层也有很多好处。 如果社会收入差距过大,企业内劳资矛盾过于尖锐,无论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还是企业外部赖以生存的商业环境,都将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尽快完善国内工会体制,完善各类企业内部的工会建设,对于政府和企业来说都是十分现实的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