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类卖淫嫖娼 不再收容教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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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10:31 法制晚报 | |||||||||
针对以前存在的问题 辽宁省公安厅昨宣布—— 14类卖淫嫖娼 不再收容教育 本报讯 据《辽沈晚报》报道,辽宁省公安厅昨日宣布,《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正式实施。此次出台的规定相对以往有了较大调整,明确规定初次违反治安
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案件审核指导大队裴兆斌大队长表示,以前实施的收容教育中存在一些问题,比较明显的有超出规定适用对象、违反程序办案,甚至给基层单位下达处理指标等。 14类不收容情况 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年龄不满18周岁的; 年龄60周岁以上的;患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卖淫嫖娼行为的; 夫妻离异或夫妻一方死亡或服刑、本人负有监护未成年子女义务的; 独立承担赡养、扶养义务,被赡养人、扶养人患严重疾病需要照顾的; 盲人或又聋又哑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已给付钱物并着手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在歌舞厅、桑拿按摩等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发生手淫、口淫行为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