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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毕业后迁回原籍 村委拒绝承认其村民身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10:42 国际在线

  

大学生毕业后迁回原籍村委拒绝承认其村民身份

  七贤庄村委会

  

大学生毕业后迁回原籍村委拒绝承认其村民身份

  大学生的家人也加入到讨要“身份”的队伍中

  村委会:大学生无权享受“村民待遇”

  贾涛怎么也想不到,作为村里土生土长的村民,大学毕业找不到工作,把户口迁回村里的他,竟然享受不到村民的待遇,而与他有同样遭遇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三名。“就连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的人员回村,都可享受‘村民待遇’,而我的权利却被剥夺了?”坐在记者对面的贾涛不解地反问,“上了几年大学,竟然连做村民的资格都没有了。”

  1998年,济南市市中区七贤庄村村民子女贾涛、林娜、吕元勋、陈士丽参加高考,分别被哈尔滨工业大学、山东旅游学院等高校录取。报到时,他们按照入学通知书要求,各自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将户口迁至就读的高校。斗转星移,学有所成的四名大学生毕业。由于就业形势严峻,他们一直没有找到工作,于2002年春节将户口迁回村里。

  就在这时,因济南大学扩建,七贤庄村土地被征用,村委会将国家划拨的征地补偿款,准备按照人头分为土地补偿费和粮食补助费两个项目向村民发放。四位大学生满以为自己也能同乡亲们一样领取应有的一份补贴,可以以此作为创业基金大展宏图,但出人意料的是,村委会以“大学生属于非农业户口,他们毕业后身份改变了”为由,拒绝向他们发放。

  记者了解到,2002年秋,村委会在村子东南角承建了一处综合农贸市场,这里沿街的“经营房”廉价向村民承租和出售。村委会规定,由村民自愿申请并经村委会批准后,每名村民可购买30平方米的市场“经营房”,享受一定的优惠价,而四名返乡大学生再次被排除在购房范围之外。

  法院:大学生不再是村集体成员

  看到村里的退伍兵、嫁入村里的媳妇、落户村里的养子女,甚至是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均可享受“村民待遇”。四名大学生百思不得其解:“难道就因为读了几年大学回来就丧失了‘村民资格’吗?”

  多次协商未果,2003年8月,无奈之下,四名大学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村委会侵权,要求法院判令他们享受与村民同等的待遇,要求村委会补发2002年下半年和2003年上半年生活粮食补助费每人各500元、土地补偿费每人各8000元,以及“经营房”认购权。

  庭审时,村委会代理人称:原告身为非农业户口且已成年,已脱离了以耕作土地作为生活来源的现状,至于他们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村,那是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的需要,他们已不属本村村民,不应享受对征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的分配权,也不应享受村民福利房的认购权,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贾涛、林娜等四人虽均出生于该村,但按现行国家政策规定,他们大学毕业后,已具有国家干部身份,不再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不再是其所在村的集体组织成员,不应享有土地补偿费等分配权,其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检察院:大学生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审判决后,四名大学生不服,他们联名向市中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官经过调阅一审案卷、走访村民、审查证据后,认为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结合地权进行衡量,也就是说如果村民户口在本村,生产、生活依附于村集体土地,就自然享有集体土地的地权,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团体里的一员,应与其他集体成员共同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成为征地补偿费、粮食补助费等集体福利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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