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公安机关为完成指标“钓鱼”,辽宁昨颁新规——— 14类卖淫嫖娼者不收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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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11:0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本报沈阳上午电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14日发布《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该规定已于11月10日起实施。 近期,部分地方公安机关为了完成收教指标和罚款指标,在打击卖淫嫖娼过程中存在重打击卖淫嫖娼,轻日常管理;重罚款,轻处罚提供场所的业主等行为。执法行为的错位还导致“钓鱼”等不正常手段的发生。
根据规定,14类卖淫嫖娼人员将不予收容教育: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年龄不满18周岁的;年龄60周岁以上的;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卖淫嫖娼行为的;夫妻离异或夫妻一方死亡、服刑,本人负有监护未成年子女义务的;独立承担赡养、扶养义务,被赡养人、扶养人患严重疾病需要照顾的;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已给付钱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在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发生的手淫、口淫行为。 据悉,今后该地公安机关将打击组织卖淫嫖娼和提供场所的业主,打击诱惑、强迫他人从事裸陪的业主,打击公开的卖淫嫖娼行为,打击肆无忌惮的明娼等工作为重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