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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伸手“要钱” 供应商说“不”有点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11:01 中国江西网

  中国江西新闻网实习记者 蒋婕 记者 何凡

  15日开始实施工的《零售商与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零售商不得收取)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和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

  《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下列情形为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供应商的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零售商提出的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由。”

  然而,中国江西新闻网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面对零售商伸手“要钱”的市场潜规则,供应商说不却有点困难。

  

零售商伸手“要钱”供应商说“不”有点难

  卖场正在进行促销活动。(中国江西新闻网记者 邓小勇 摄)

  难言之隐之一:“寄人篱下”不得不低头

  9日上午,中国江西新闻网记者采访了南昌统一企业有限公司的黄兴哲先生。该公司的产品在南昌各大卖场均有出售,各大卖场都收取过这些费用,有的甚至还以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为名,收取服务费用。

  不管是进场费还是条码费,只要商品在卖场里卖,卖场就会以续签合同为由收取一些费用。如果不支付这些费用,供应商就会吃亏。黄先生给记者举例说明:“零售商会以在他们电脑里记录的产品数目计算费用,而不是以货架上产品。如果不支付这些费用的话,供应商又不清楚自己有多少商品在卖场时,就会被零售商钻空子。只要卖场不及时通知送货,货架上的商品数目就会比电脑的记录少,卖场不会因为上架的货物少而少收费用。”

  黄先生还表示,如果不支付这些费用,零售商和卖场的关系就会很僵。结算货款,卖场也会耍些伎俩,如以财务人员忙为由不及时结款。黄先生说,《办法》中明确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零售商应当及时与供应商对账等规定很好,希望这一条能解决向零售商结款难的问题。

  难言之隐之二:“财政大权”掌握在零售商手中

  

零售商伸手“要钱”供应商说“不”有点难

  南昌百货大楼。(中国江西新闻网记者邓小勇 摄)

  令供应商无可奈何的难题就是双方的合作中,零售商实际掌握了“财政大权”。零售商在收取各种费用时,通常都是通知之后,直接从货款里扣,供应商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供应商收货款时还要交服务费,而不参与卖场促销活动时,卖场会强行扣货款,甚至有些厂家因为不续签合同拿不到货款。零售商有时从货款中扣除促销费或者新店开张费,而此事是没有商量的权力的,一般对方发一个通知过来,然后钱从货款里扣。如南昌百货大楼结算1万元以内的货款收取5元手续费,1至10万元收10元费用。

  13日下午,一家主要生产休闲食品、饮料的台资公司南昌分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卖场要求他们年终返利5%,节庆、店庆固定返利3%-5%,卖场新店开张至少要出新店开张费1000元,甚至有的卖场还收过他们“灭鼠费”,而这几笔钱卖场是直接从货款里扣的,是没得商量的。

  难言之隐之三:发票问题上供应商吃哑巴亏

  13日上午,恒安集团南昌经营部负责人透露:卖场在收取进场费、节庆费、店庆费、促销费等费用,卖场只开具零售发票。按规定卖场应该服务发票。他表示“我们也没有办法,只能是他们开什么样的,我们就收什么样的。”

  而按照《办法》规定,零售商以后都要将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向供应商开具发票,按规定纳税。而供应商不想闹翻只能默默接受卖场的收据或者其他发票充数。

  症结:供应商过度依赖零售商,长期选择“忍气吞声”

  中国江西新闻网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零售商的收费行为,供应商们往往显得很无奈。不少供应商认为,他们必须依赖卖场把市场“做大,做强”。为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他们选择了“忍气吞声”,逆来顺受。

  一家台资公司南昌分公司负责人呼吁:“如果零售商可以放弃收取返利等费用,让利给消费者,市场商品的价格将有可能下调,给消费者真正带来优惠,零售商与供应商将会双赢。”

  同时长期也处于“投诉无门”,新的《办法》出台要“处罚”零售商1至3万元。不少供应商认为,3元万元的处罚力度显轻,会影响零售商对《办法》的重视或执行力度,卖场“过生日”费用有可能会减少。但卖场肯定会“想出新对策”,其他新的费用将应运产生。

  另外,由于该《办法》是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供应商“吃亏”后如何投诉,如何反映也是令人很苦恼的事。(中国江西新闻网11月14日南昌专讯)

  编辑:吴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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