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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宁打工可办工伤保险 南京昨出台民工保障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11:25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在农民工进城就业中,“工伤保险”是他们最关注也最需要的第一保障。昨天,南京市劳动保障局根据有关政策及《江苏省实施办法》等法规,就农民工参加南京市工伤保险有关问题作出规定,填补了民工保障中的这一“空白”。

  哪些人可纳入工伤保险

  相关部门解释说,南京市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招聘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外地注册或登记的用人单位及其招聘使用的农民工未在注册地或登记地参保的,应在南京市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农民工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并领取了《南京市民工就业服务证》的人员。

  缴费基数、费率是多少

  关于缴费基数和费率的规定如下:1、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以个人工资性收入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本人工资低于或超过南京市规定的当期最低或最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按最低或最高缴费基数执行。2、以劳务中介机构为参保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统一按照0.8%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3、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参保单元的,以工程项目预算总造价中的人工成本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统一按照1%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民工工伤如何认定

  民工工伤认定和鉴定按以下原则办理:1、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企业申报之次日起生效。建筑施工企业因人员流动性大,职工人数增减未及时申报的,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的48小时内申报,经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参保单元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报所属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用人单位破产、注销、在建工程项目结束或离开本市时,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参保手续。对被鉴定为伤残五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链接:

  工伤待遇及申请仲裁

  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参保单元的建筑企业职工,按南京市当期社会保险平均缴费基数确定其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享受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自愿提出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可办理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且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选择按月享受定期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当时核定的伤残津贴标准,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该职工从法定退休年龄至当地人口预期寿命期间的伤残津贴。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又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发生的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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