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辽宁省出台规定 14类卖淫嫖娼者不予收容教育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11:44 黑龙江日报

  高凡

  本报综合报道14日,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发布《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规定14类卖淫嫖娼人员将不予收容教育。该规定于2006年11月10日起实施。

  这项“规定”界定了收容教育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明确了收容教育的审批权限
,并首次明确认定不予收容教育的14类卖淫嫖娼人员:1,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2,年龄不满18周岁的;3,年龄60周岁以上的;4,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5,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6,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7,有立功表现的;8,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卖淫嫖娼行为的;9,夫妻离异或夫妻一方死亡、服刑,本人负有监护未成年子女义务的;10,独立承担赡养、扶养义务,被赡养人、扶养人患严重疾病需要照顾的;11,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1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13,已给付钱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14,在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发生的手淫、口淫行为。

  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刘乐国说,近一时期,部分地方公安机关为了完成收教指标和罚款指标,在打击卖淫嫖娼过程中存在重打击卖淫嫖娼,轻日常管理;重罚款,轻处罚提供场所业主等行为。执法行为的错位还导致“钓鱼”等不正常手段的发生。公安机关原来的适用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超出规定适用对象、违反程序办案等。今后公安机关将以打击组织卖淫嫖娼和提供场所的业主,打击诱惑、强迫他人从事裸陪的业主,打击公开的卖淫嫖娼行为,打击明娼等工作为重点。

  有关人士认为,该规定体现了公安机关重教育、重感化、重挽救、轻处罚,尽量缩小对立、对抗情绪的人性化思想。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