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出台规定 14类卖淫嫖娼者不予收容教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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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11:44 黑龙江日报 | |||||||||
高凡 本报综合报道14日,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发布《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规定14类卖淫嫖娼人员将不予收容教育。该规定于2006年11月10日起实施。 这项“规定”界定了收容教育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明确了收容教育的审批权限
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刘乐国说,近一时期,部分地方公安机关为了完成收教指标和罚款指标,在打击卖淫嫖娼过程中存在重打击卖淫嫖娼,轻日常管理;重罚款,轻处罚提供场所业主等行为。执法行为的错位还导致“钓鱼”等不正常手段的发生。公安机关原来的适用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超出规定适用对象、违反程序办案等。今后公安机关将以打击组织卖淫嫖娼和提供场所的业主,打击诱惑、强迫他人从事裸陪的业主,打击公开的卖淫嫖娼行为,打击明娼等工作为重点。 有关人士认为,该规定体现了公安机关重教育、重感化、重挽救、轻处罚,尽量缩小对立、对抗情绪的人性化思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