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缴1%土地增值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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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12:36 新闻晚报 | |||||||||
□赵鹏 刘轶滨 晚报讯 据京华时报报道 自今年12月1日起,在转让二手房过程中,北京市将要求个人售房者必须提供土地增值税的完税证明或相关的涉税证明,才能为其办理过户手续。也就是说,如果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者拒绝缴纳相关税款,将无法办理房产证。昨天,该市地税局出台了《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相关人士解释说,多年来该市在个人转让二手房环节,一直在征收土地增值税。按
市地税局通知要求,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其扣除项目的金额将包括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等费用。 对于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其扣除项目的金额则包括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等费用。 对既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1%征收土地增值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