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出台两个反洗钱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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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12:36 新闻晚报 | |||||||||
□新华社电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14日签发央行2006年1号、2号令,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央行称,这两则规定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四类大额交易。 此前我国相关法规已设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标准。央行14日发布的《办法》重新规定了需报告的金融机构四类大额交易: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在已设立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基础上,央行还将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予以保存,以方便调取和动态监控。 据介绍,《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