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处理卖淫嫖娼有新规 对十四种行为者不予收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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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13:29 北京晚报 | |||||||||
本报沈阳讯昨天,辽宁省公安厅公布了《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详细规定了收容教育的遵循原则、适用范围、审批程序等内容。 "实践证明,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对于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制止性病蔓延,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警方同时承认,这一措施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超出规定适用对象、违反程序办案、甚至给基层单位下达处理指标……
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光表示,"少收容不收容、当时做出治安处罚"等内容,能起到减少人情案、抑制腐败的目的。因为,被抓"现行"的嫖娼者一般都觉得羞耻,本能地"自救"--想方设法找人说情,而不是走法律途径要求重新审理。这就给执法者留下了腐败的空间。 辽宁省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刘乐国说,14种禁止收容教育的情形是为了感化、教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但这决不意味着执法底线的放宽,而是为了把打击重点指向卖淫嫖娼现象的根子--容留这种丑恶现象的场所、法人、庇护者,那些诱惑、纵容、强迫卖淫的不法分子。 《规定》对有以下14种卖淫嫖娼的人员不予收容。 1.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2.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的;年龄六十周岁以上的;3.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4.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5.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6.有立功表现的;7.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卖淫嫖娼行为的;8.夫妻离异或夫妻一方死亡、服刑,本人负有监护未成年子女义务的;9.独立承担赡养、扶养义务,被赡养人、扶养人患严重疾病需要照顾的;10.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1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卖淫嫖娼行为的;12.已给付钱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13.对在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14.以营利为目的发生的手淫、口淫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