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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烧毁牵出真假“承运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0:13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11月15日讯价值247000元的货物在运输途中被烧光,而服务合同上的登记人与签章人是两个人,责任应由谁承担?无奈之下,货主将两名“承运人”和中间人全都告上了法庭。

  原告某塑编厂与田某、张某及某配货中心于今年4月12日签订道路运输配载信息服务合同,由被告张某负责为原告运输一批价值247000元的塑编制品。不料车辆行至半路时轮胎
爆炸造成起火燃烧,导致货物全部烧毁。由于对所承担的责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塑编厂将田某、张某和配货中心告到法院。法院审理查明,在该服务合同上承运人一栏登记的是田某,而在承运人签章处是张某签字盖章。张某是该承运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对该车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张某购车时为落户方便,将车登记在田某名下。

  历城区法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道路运输配载信息服务合同,其性质应为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张某作为实际承运人有义务将所承运货物安全、及时运至目的地。因此,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其过错造成燃烧毁损,张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田某只是名义车主,没有实际履行合同,不符合承运人的条件,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配货中心提供信息服务,也不是承运人,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因此也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塑编厂247000元。


记 者 董 钊  通讯员 李心阳 周继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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