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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违法音像制品 百盘以上要停业整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0:34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 据新华社电 文化部日前发布了新修订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直营连锁门店和直营连锁柜台不需要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凭连锁总部许可证复印件报文化部门备案并办理工商执照后即可经营。

  对行政处罚规定的修订,一是明确了处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如两年内受到文化行政部门两次处罚,再次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或办法规定的;如经营违法音像制品100盘(张)以上的等。

  办法规定,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能提供其所经营违法音像制品的合法来源,经查证属实,即可减轻或免除该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但要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周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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