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引起有关部门关注 合肥将严查黑头救护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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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0:5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 昨天,本报报道了省城出现“黑头救护车”的现象,引起了合肥市主管部门的关注,相关部门负责人闻讯后均表示,他们将严肃查处这些“黑头”车辆。 合肥市运管处处长助理、出租车管理所所长张显泉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车辆在运送病人过程中免费接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一旦结算产生费用,就必须要到主管部门办理营运证和相关手续,否则就属于非法营运。
张显泉表示,面对这些“黑车”,运输管理部门的态度很坚决,就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显泉对记者说,只要接到当事人的举报电话,他们将按照程序进行查处,坚决取缔这些非法营运的车辆,运管处举报电话24小时开通,对协助查处非法营运车辆的市民将给予奖励。他同时也呼吁一些患者,在出医院或者转医院时不要图一时便宜坐上这些“黑车”,给自己带来安全隐患。 合肥市卫生局监察室负责人表示,该市卫生局是不允许医护人员参与这些非法车辆的活动,一旦发现一些医护人员超出职业范围,参与这些非法营运车辆的活动,卫生局将按照规定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而这些车辆卫生条件以及安全状况并不好,存在安全以及交叉感染隐患。 据介绍,合肥急救专用车辆的收费是严格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皖价费2003年220号文件,合肥市物价局、卫生局合价费200456号文件执行的,而这些非法营运车辆则随意性比较强,不符合规定。 (本报记者 张春林 汪洋 张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