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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劳务费’不算受贿”河南财院一科长受审强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2:34 东方今报

  今报郑州讯 43岁的张志敏正值年富力强,这位河南财经学院基建科原副科长,被控一次收受某建筑公司经理兰某20万元“好处费”,一次主动索取30万元钱用来买房。昨天,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检方指控:2002年至2003年,时任河南财经学院基建处主任科员的张志敏,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参与竞标的郑州国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事后,该公司经理兰某为表
示感谢,于2003年7月14日存入张志敏交通银行账户20万元,张将该款收受;此外,2005年3月,张志敏以借款购房为名再次向兰经理索要30万元,未打欠条,也未还钱。

  检方认为,被告人张志敏身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20万元,索取他人钱财30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给兰经理牟利,也没有受贿。这20万元属于‘劳务费’,如果这也算受贿,说出去都是个笑话!”昨天的法庭上,张志敏辩称他经常给兰经理“帮忙”,就像是该公司“顾问”一样,那20万元是兰经理给他的“劳务费”,另外30万元则属于民间借债。

  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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