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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查司机过错定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3:04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傅沙沙 通讯员李宏宇)在一起追尾事故中,因无法确定前车出事时的行驶状态,交管部门未认定事故责任,车祸双方为索赔损失对簿公堂。近日,海淀法院判定后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须赔偿4万多元。

  5月4日下午3点,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后简称三元公司)司机王某在雨中行驶到海淀区北五环主路时与前车追尾,前车撞上了隔离墙,两名乘客受伤。6月15日,交管
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指出,事发路段地面潮湿,且限速80公里/小时。事发后两辆车严重损坏,均无法上线检测。经鉴定,王某的车刹车时速约109公里,而前车行驶速度无法确定。因不能确定事发时前车行驶状态,交管部门决定不确定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虽未被认定,但前车车主与伤者还是要求三元公司赔偿。庭审中,司机王某作证称,事发时前车停在主路上且未打开警示灯,才酿成事故。三元公司因此提出反诉,要求前车车主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雨天、路面湿滑的条件下超速行驶,与同车道内的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本案交管部门虽未确定事故责任,但三元公司称前车处于停止状态是事发原因,就应对此提供充足证据,而王某不但是该公司员工,还是事故当事方,因此法院未采信其证言。法院据此确定由三元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前车车主与受伤乘客损失共计4万余元。

  市交管局民警介绍,交管部门决定不确定事故责任的情况并不罕见,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事故现场没有目击证人,除车祸双方外无第三方可提供口供;车祸现场已被挪动破坏,交警无法取证,不能对事故责任做准确判断。

  办案法官表示,法院的判决只是对这起车祸赔偿责任的认定,并非代替交管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因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证明前车负有事故责任,故不应承担赔偿。

记者:傅沙沙 通讯员李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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