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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用药应有选择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5:03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11月15日讯(记者 黄强)吃药可以治病,但能带来多大毒副作用?得了小病,非要买成百上千元钱的药吗?对此,即将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患者对药品的治疗作用、毒副作用及价格均有知情权。同时,草案修改稿设置的药品应用评价制度,在全国范围内也属首创。

  患者应有权选择药品

  患者拿着从医院开出的药物,但对这些药物潜在的毒副作用通常不甚了解;本来只是普通的感冒,有人却为此花上几百元甚至上千元……眼下,患者被药品弄“糊涂”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此,草案修改稿明确提出,受药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有对所用药品的预防、诊断、治疗作用和毒副作用以及价格的知情权,对疗效相同或者相近的药品有选择权。用药人也应当尊重受药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对药品有争议可申请药品应用评价

  草案修改稿中,设置了药品应用评价制度,这在全国范围内尚属首创。草案修改稿规定,受药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与用药人如果对应用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合理性发生争议,可以申请进行药品应用评价,并在本省范围内自主选择药品应用评价单位。评价结论可以作为解决药品应用争议的证据,也可以作为有关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理的证据。药品应用评价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有犯罪记录、曾被开除、曾造成重大诊疗或药品应用事故、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个人和单位,草案修改稿规定其不得从事药品应用评价业务。

  裸手接触无包装药品最高罚千元

  草案修改稿还指出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的7种违规行为,其中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或者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无包装药品的,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安排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用药人以非药品充当药品治疗疾病,利用医疗广告或者医疗保健咨询服务对应用的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进行宣传等,也在7种违规行为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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