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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5:10 深圳特区报

  国务院颁布《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5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7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我国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外国银行分行可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条例》将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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