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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大”岂能“欺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6:26 山西日报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昨起施行

  商务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11月15日正式施行。实际上,这个旨在保护中小供应商,重点规范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就已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说,针对目前国内零售行业存在的“店大欺客”行为,《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承担商品损耗、销售返利等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限制供应商经营活动妨碍公平竞争,不得不合理使用供应商促销人员,不得向供应商不合理退货等,并详细规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条件、程序、不得收取的费用项目,以及零售商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应当遵循的原则。

  长期研究中国流通领域的社科院研究员宋则说,零、供矛盾由来已久,主要根源在于外资大型零售商首先违背了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游戏规则。宋则说:“外资大型零售商凭借自身雄厚的资金优势,长期占用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供应商的资金,导致零供关系恶化;零供关系的恶化导致利益关系的恶化;利益关系的恶化又导致供销关系的恶化。长此以往,最终受害的不仅是消费者和供应商,还有零售商自身。”

  商务部有关官员称,目前在我国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零售商都存在账期过长的问题,原本可以当时、当月结算的货款,一些零售商却在合同中规定两个月、三个月后才支付,个别商品的货款账期甚至长达五个月、半年。由于资金难以及时回笼,一些供应商的生存发展受到严重影响,甚至被迫破产倒闭。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5日电)

  新华社记者周芙蓉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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